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英文名“英文名称:Chang De Oil-tea Camellia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DO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同行业、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愿组合起来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油茶产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市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把常德茶油打造成中国高品质茶油象征,创常德茶油顶级品牌,打造常德百亿油茶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林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花苑2栋1单元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 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从事油茶生产经营者的协作, 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 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扶持政策及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制定行规行约, 依法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油茶生产行业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促进横向联合, 积极开拓国内外油茶市场, 发展壮大油茶产业经济;
(四) 加强境外、省内外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 推动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积极为引进先进技术、资金牵线搭桥;
(五)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和有关推介评优等活动;
(六) 加强与各媒体联系与合作,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油茶发展最新成果;利用工作简报或湖南林业科技刊物, 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发布行业动态消息;
(七) 承办政府和其它团体委托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本市内从事油茶种植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购销、管理、科研、教学的各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 在本市内从事油茶种植及生产、加工、购销、管理科研、教学等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专业大户, 与油茶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人员, 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 对油茶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及外藉侨胞、经本协会理事会同意, 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向协会填报协会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积极如实的向协会反映和提供技术革新与改革发展成果,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经济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